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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学春律师 杨学春律师自2005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,精研法理,熟通律法,擅长从复杂、疑难的案情中寻找突破口,在婚姻家庭、遗产继承纠纷 债权债务、经济合同纠纷、房地产、建筑工程合同及买卖合同等民商事领域及故意伤害、盗窃、抢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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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杨学春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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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议代为履行中第三人的义务与责任

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合同当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施加义务。但是在某些情形下,仍存在第三人向合同当事人承担义务的问题,企业法律顾问面对合同代为履行出现的纠纷时,应结合法条和具体情况来明确第三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。

《合同法》第65条规定:“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,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。”根据上述规定,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。但是,这并不等于为第三人设定义务,有其独特的效力和后果。

第一,第三人并非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,并非一定履行合同义务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,即使未得到第三人的明确允诺,该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仍然有效。同时,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,换言之,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,债权人不得基于其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向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。

第二,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,债权人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,债权人只能基于合同约定向债务人请求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
实务中,第三人履行和债务转移在形式上有相同之处,在有些情况下,一旦发生纠纷,第三人可能会因约定不明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规定逃脱责任,给债权人造成损失。企业法律顾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,应根据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,按不同情况予以认定承担责任的主体。

债务转移分为两种:一是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承担全部债务,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,此时由债权人只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;二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,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,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,此时,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,他们共为连带债务人。

因此,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时,债权人起诉第三人的,如果第三人以第三人履行债务为由抗辩,债权人能证明债权人、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已经转化为债务转移的情形,则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不再仅仅是履行人,需向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。例如当债权人、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共同达成协议,明确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时,应当推定三方当事人具有债务转移的意思,第三人应承担直接的清偿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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