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所在的位置: 北京杨学春律师网 >媒体报道

律师介绍

杨学春律师 杨学春律师自2005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,精研法理,熟通律法,擅长从复杂、疑难的案情中寻找突破口,在婚姻家庭、遗产继承纠纷 债权债务、经济合同纠纷、房地产、建筑工程合同及买卖合同等民商事领域及故意伤害、盗窃、抢... 详细>>

在线咨询

联系我们

律师姓名:杨学春律师

电话号码:010-50959818

手机号码:15810948171

邮箱地址:123340930@qq.com

执业证号:11101200910979656

执业机构: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

联系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

媒体报道

网络造谣列入失信,网络造谣罪如何认定

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信用建设,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近日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《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),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今天就跟找法网小编看看网络造谣列入失信,网络造谣罪如何认定及相关问题的解答。

一、网络造谣列入失信,网络造谣罪如何认定

网络造谣罪就是刑法上的诽谤罪,与传统的诽谤罪主体一样,凡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,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。然而网络空间里很少有人以自己的真实面目出现,这就必然涉及到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问题。

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分为网络技术服务商(ISP)和网络内容提供商(ICP)两种。ISP(InternetServiceProviders),是指营利性使用网络,为网络用户提供诸如网络联结、访问以及信息服务等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的服务提供商。 ICP(InternetContentProvider)是指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。世界各国关于在网络传播中 ISP是否要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并不统一。

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其是不负任何责任的,如新加坡在电子交易法令中规定,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,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。

在ICP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上,目前主要有两种倾向:一种认为应让其承担严格责任。此种观点认为,网络内容提供商主要提供的是一种内容本身的服务,其应具有对所提供的信息更大的审查义务,故应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。如瑞典1998年专门颁布法令规定,网站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监督其所传输内容的义务。

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
(一)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、浏览次数达到500次以上,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;

(二)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、自残、自杀等严重后果的;

(三)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,又诽谤他人的;

(四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此外,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,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、浏览、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,应当依法定罪处罚。

二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

根据《刑法》第293条规定: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
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
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
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

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

三、网络谣言的法律解释

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:“制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
《罪名补充规定(六)》将该款的罪名确定为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。针对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,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增加专门条款予以规制。今后,网络传谣要负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。



免责声明: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,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。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,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,保证您的权利。

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

联系电话:15810948171

Copyright © 2019 www.bjyangxc.com All Rights Reserved.

技术支持:网律营管

添加微信×

扫一扫添加朋友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