杨学春律师自2005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,精研法理,熟通律法,擅长从复杂、疑难的案情中寻找突破口,在婚姻家庭、遗产继承纠纷 债权债务、经济合同纠纷、房地产、建筑工程合同及买卖合同等民商事领域及故意伤害、盗窃、抢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杨学春律师
电话号码:010-50959818
手机号码:15810948171
邮箱地址:123340930@qq.com
执业证号:11101200910979656
执业机构: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
昨日上午,我市首例新“消法”实施后的“包间费”诉讼案(本报曾报道)在武侯区人民法院复庭。法院认为,本案中经营者收取包间费“合理”,且经营者明确告知原告刘先生“包间将产生费用”,并不属新“消法”中规定的“霸王条款”,双方事实上形成口头“合意”,适用《合同法》。最终,法院一审判决:驳回原告刘先生诉讼退还包间费的请求。
法院:这只是“个案”
上午9时10分,庭审开始,审判员当庭宣读判决书: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”
武侯区法院认为,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或允许经营者收取包间费的情况下,是否收取包间费,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。本案中,酒楼收取包间费并无强制性,也未设置最低消费。故此案并不属于新“消法”所指的“霸王条款”。
刘先生明知包间收费,仍然选择包间消费,双方已就收取包间费达成合意,形成“合同”。故法院最终根据《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,不支持原告诉求。
武侯法院表示,就案件本身来说,这只是一个“个案”,并不代表对类似情况普遍性的评判。
原告:决定上诉
被告餐饮公司负责人陈女士对判决结果“非常满意”,她表示:“餐饮企业收取包间费是为了收回成本,法院给出了公正的判决。目前,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餐饮企业收取包间费。”因此,其公司将在尽告知等义务的前提下继续收取。
昨晚7时,刘先生决定上诉。
行业反应
餐饮同业公会对判决“表示欢迎”
“对法院此次判决结果表示欢迎。”成都餐饮同业公会执行秘书长袁小然表示,“据此前调查显示,成都有2000余家规模餐饮店收取包间费,收费者占规模餐饮点的比例约为15%。”
袁小然透露,早在2009年,成都餐饮同业公会就制定了《成都市餐饮行业诚信公约》,要求经营者“明示营业时间、供应品种、服务项目、收费标准及其它特殊规定,销售食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,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。”目前,成都餐饮同业公会正在多方协商,以期能出台相关服务费(含包间费)的收取标准。
免责声明: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,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。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,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,保证您的权利。
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
联系电话:15810948171
Copyright © 2019 www.bjyangxc.com All Rights Reserved.
技术支持:网律营管